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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狀貿易條件錯誤 賣方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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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訂定之貿易條件為CIF,但信用狀上卻誤載為CFR,信用狀金額仍為CIF價格。賣方收到信用狀時雖發現錯誤,卻未通知買方修改信用狀,仍依照CFR出口。請問:賣方需負擔何責任?





1. L/C只是付款的工具, 依雙方約定並以契約內容來交單請款(賣方)及付款取貨(買方)2. 若L/C內容有誤, 一般賣方要通知買方修改, 據此買方會付一筆修改信用狀費用, 後續押匯時才能確保審單無誤而順利取款交件3. 如依您的上述內容, 雙方約定交易價為CIF單價US$100 (假設) 但賣方仍依L/C內容CFR出口, 這有二種情況: 一為INVOICE上的單價仍為US$100@ (文件沒有暇疵) 二為INVOICE單價上是扣除保費為US$95@(文件有暇疵) 再看另外一份重要文件B/L上 (屬有價證卷), 不管是CFR或CIF, B/L上的註記皆為FREIGHT PREPAID 4. 如為第一種情況, 文件上CFR及單價US$100@皆符合L/C內容, 差別在INSURANCE, 買賣雙方若進一步約定由買方額外買保險並提出單據, 則交易仍可進行, 若賣方不願付保費, 賣方仍可依L/C內容交單取款, 而買方只能自責L/C開錯!5. 如為第二種情況, INVOICE上的單價US$95與L/C的內容不符, 這是重大暇疵, 賣方是無法順利取得貨款的 (A) L/C是支付款項的一種工具, 如果雙方在出貨時有爭議, 並不是由銀行來協調仲裁, 是由開立L/C的所在地法院為仲裁單位(B)買賣雙方約定CIF或CFR都是依據INTERCOM的制式條文擇一而做, 如果雙方有額外約定, 以額外約定內容為主, 精神在於雙方約定的內容(可簽CONTRACT) 但若賣方不依約定處理, 只是在道德良心上被譴責, 買方不會再交易罷了, 因為買方為了保險費的事(事實上金額是依商品貨價110%承保計算保費, 費用不會太多) 而要進行仲栽是很泿費時間及人力的(C) 以你所說的狀況來看, 在沒有暇疵的狀況下出貨, 賣方依L/C內容取款並無不妥, 就只是道德良心上的問題而已買方不會浪費大筆金額只是要賣方負刑責的(何況以法院來說, 能有什麼刑責, 因為賣方並不是沒有出貨, 只是不依合約內容而且最後仲栽的結果只是賣方交付保險費而已)(D) 未來買賣雙方是否能再合作, 端看賣方的商品是強勢市場還是弱勢而定吧! 賣方是強勢產品時, 買方在開立L/C時就一定要非常謹審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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