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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狀上對船期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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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信用狀上對船期的要求通常是最晚裝船日(LATESTDATEOFSHIPMENT)目前遇到一客人在45A:DESCRIPTIONOFGOODS除了放規格名稱,數量及CIFXXX等等描述外還特別加註了SHIPMENTPERIOD:AUG05-SEP05想請教此要求加在45A之效力為何?若開船日非在這段時間內是否一定為瑕疵?





你所提到45A的條文,有關 SHIPMENT PERIOD: AUG05-SEP05 的部份,它是規定你要在約定時間出貨及到貨,同時也給你安排船期的一個參考.當然,如果就理論上來講,你的 ON BOARD DATE 或是 DISPATCH DATE?若是在這段時間以外,就算是瑕疵了,買方有權利 UNPAID.如果船期無法完全配合,例如 ON BOARD DATE 就是比 8/5早,你可以"請求"船公司(或承攬業者)把 B/L DATE 延後以符合信用狀的規定,不過這種機會比較少,通常都是規定你必須在何時之前出貨,所以都會規定 LATEST SHIPMENT DATE.所以做"BACK DATE"的情況會比較多(也就是實際出貨日比B/L DATE早)另外也可以跟對方說明可能會早(或晚),請對方通知他的開狀銀行不要將這個小缺失當作是瑕疵就可以.前提是雙方都是在能夠互相諒解以及互信的情況下進行.不然就得請對方修改信用狀嘍.





這當然是瑕疵,不過一個月的期間,您應該可以出貨吧!因為我們的通常都是在一個時間點之前,所以....因此如果真的不能出貨,建議您可以請客人修狀吧!不過瑕疵與修狀都要費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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